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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论》第一篇 |论战争的性质


  第一章  |什么叫战争(一)                                                                                                                                                                                                                                                                                                                                                                                                                                                                                                                   一引言
我们首先研究战争的各个要素,然后研究它的各个部分或环节,最后就其内在联系研究整体,即先研究简单的再研究复杂的。因为在这个问题上,研究部分时更需要常常考虑到整体。所以研究这个问题时,比研究其他问题更有必要先对整体的性质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二定义
在这里,我们只想谈谈战争的要素――搏斗,而不打算一开始就给战争下一个冗长的政论式的定义,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如果我们想要把构成战争的无数个搏斗当成一个统一体来考虑,那么最好设想一下两个人搏斗的情形。每一方都力图用体力迫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他的直接目的是打垮对方,让对方不能再作任何抵抗。
所以,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
暴力用技术和科学的成果装备自己来对付暴力。暴力受到的国际法惯例的约束是微乎其微的,这些限制与暴力同时存在,但在实质上并没有削弱暴力的力量。暴力,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敌人是目的。也就是物质暴力(因为除了国家和法的概念之外就没有精神暴力了)是手段;为了确有把握地达到这个目的,必须让敌人无力抵抗,因此从概念上讲,使敌人无力抵抗是战争行为真正的目标。这个目标取代了上述目的,并将它作为不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而在某种程度上排斥掉了。
三暴力最大限度的使用
有些仁慈的人会很容易认为,必然会有一种巧妙的方法,不用造成太大的伤亡就能打垮敌人或者解除敌人的武装,并且认为这是军事艺术发展的真正方向。这种看法不论多么美妙,却是一种必须消除的错误思想,因为在类似战争这样危险的事情中,从仁慈产生的这种错误思想正是最为有害的。因此,不顾一切。不惜流血地使用暴力的一方,在对方不同样做的时候,就一定会取得优势。物质暴力的充分使用决不排斥智慧同时发挥作用,这样一来,他就使对方也只得这样做,于是双方就会趋向极端,这种趋向除了受内在的牵制力量的限制以外,不受别的任何限制。
问题必须这样看。因为厌恶这个残暴的要素而忽视它的性质,这是没有好处的,甚至是错误的。
假使说文明民族的战争的残酷性和毁灭性比野蛮民族的战争小得多,那么,这也是交战国本身的社会状态和这些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所以,如果硬说缓和因素属于战争哲学本身,那是不合情理的。虽然战争是在社会状态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之中产生的,是由它们决定。限制和缓和的,可是它们并不是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它们在战争发生以前就已存在。
人与人之间的斗争本来就包含敌对意图和敌对感情这两种不同的要素。我们之所以选择敌对意图这个要素作为我们的定义的标志,只是因为它带有普遍性。因为,甚至最野蛮的近乎本能的仇恨感,没有敌对意图也是无法想象的,而许多敌对意图,却一点也不带敌对感情,至少不带强烈的敌对感情。在野蛮民族中,来自感情的意图是主要的,而在文明民族当中,出于理智的意图是主要的。但这种差别是当时的社会状态。制度等决定的,并非野蛮和文明本身决定的。所以,并不是每个场合都必然有这种差别,而只在大多数场合有这种差别。总之,哪怕是最文明的民族,相互间也可能燃起强烈的仇恨感。
可见,如果把文明民族的战争说成纯粹是国家之间的理性的行为,认为战争越来越摆脱一切激情的影响,以致最后实际上不再需要使用军队这种物质力量,只需计算双方的兵力对比,对行动进行代数演算就行了,那是极大的错误。
理论已开始向这个方向发展,但最近几次战争纠正了它。战争既然是一种暴力行为,就肯定属于感情的范畴。哪怕战争不是感情引起的,总还同感情或多或少有关,而且取决于敌对的利害关系的大小和长短,关系的大小不取决于文明程度的高低。
假使我们发现文明民族不杀俘虏,不破坏城市和乡村,那是因为他们在战争中更多地使用了智力,学会了比这种粗暴地发泄本能更有效地运用暴力的方法。
火器的不断改进。火yao的发明已经充分地表明,文明程度的提高一点没有妨碍或改变战争概念所固有的消灭敌人的倾向。
我们再重复一下我们的论点:暴力的使用是无限度的。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所以,交战的每一方都使对方不得不象自己那样使用暴力,这就产生一种相互作用,从概念上说,这种相互作用肯定会导致极端。这是我们遇到的第一种极端第一种相互作用。
(第一种相互作用)
四目标是使敌人无力抵抗
我们已经说过,让敌人无力抵抗是战争行为的目标。现在我们仍要指出,至少在理论上必须如此。
要敌人服从我们的意志,就必须让敌人的处境比按我们的要求作出牺牲更为不利,这种不利至少从表面上看应该不是暂时的,不然,敌人就会等待较有利的机会而不屈服了。因此,继续进行的军事活动所引起的处境上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对敌人更加不利,至少在理论上必须如此。作战一方可能陷入的最不利的处境是完全无力抵抗。因此,如果要用战争行为迫使敌人服从我们的意志,那么就必须使敌人或者真正无力抵抗,或者陷入势将无力抵抗的境地。由此可得出结论:解除敌人武装或打垮敌人,不管说法如何,必然始终是战争行为的目标。
战争总是两股活的力量之间的冲突,并非活的力量对死的物质的行动,因为一方绝对的忍受就不能成为战争。如此,上面所谈的战争行为的最高目标,无疑是双方都要考虑的。这又是一种相互作用。在我们没有打垮敌人以前,不能不担心会被敌人打垮,因此我们就不再是自己的主宰,而是不得不象敌人那样行动,就象敌人只得象我们这样行动一样。这是第二种相互作用,它造成第二种极端。
(第二种相互作用)
五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
想要打垮敌人,我们就必须根据敌人的抵抗力来决定应当使用多大的力量。敌人的抵抗力是两个不可分割的因数的乘积,这两个因数即现有手段的多寡和意志力的强弱。
现有手段的多少是能确定的,因为它有数量可作根据(虽然不完全如此),但是意志力的强弱却很难确定,只能根据战争动机的强弱作大略的估计。假使我们能用这种方法大体上估计出敌人的抵抗力,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它来决定自己应该使用多大力量,或者增加力量以造成优势,或者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增强我们的力量。但是敌人也会这样做。这又是一个相互间的竞争,从纯概念上来讲,它又必然会趋向极端。这就是我们遇到的第三种相互作用和第三种极端。
(第三种相互作用)
六在现实中的修正
在纯概念的抽象领域里,因为思考的对象是个极端的东西,是一场自行其是的。除了服从本身内在的规律以外不受任何别的规律约束的那些力量的冲突。思考活动在达到极端之前是决不会停止的。所以,如果我们要在战争的纯概念中为提出的目标和使用的手段找到一个绝对点,那么在经常不断的相互作用下,我们就会陷入玩弄逻辑所引起的无法捉摸的概念游戏之中,就会趋向极端。如果要坚持这种追求绝对的态度,不考虑一切困难,而且一定要按严格的逻辑公式,认为每一次都必须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无论何时都必须准备应付极端,那么这种作法只是纸上谈兵,一点也不适用于现实世界。
即使使用力量的最大限度是一个容易求出的绝对值,我们仍然只能承认,人的感情是很难接受这种逻辑幻想的支配的。假使接受了这种支配,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就会造成力量的无谓浪费,这必然同治国之道的其他方面发生抵触,同时还要求意志力发挥到同既定的政治目的不相符的程度,这种要求是不能实现的,因为人的意志向来都不是靠玩弄逻辑获得力量的。
假如我们从抽象转到现实,那么一切就变化了。在抽象领域中,一切往往被想象得尽善尽美,我们必然会想象作战的这一方同那一方一样不仅在追求完善,并且正在达到完善的地步。但在现实中真是这样的吗?除非在下列情况下才会如此:
(1)战争是突然发生的。跟以前的国家生活没有任何联系的和完全孤立的行为;
(2)战争是唯一的一次决战或是若干个同时进行的决战;
(3)战争的结局,对战后政治形势的估计不会对战争发生任何影响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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