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缭子兵法(9)
兵令上 【原文】
兵者,凶器也;争者,逆德也。事必有本,故王者伐暴乱,本仁义焉。战国则以立威抗敌相图,而不能废兵也。
兵者,以武为植,以文为种。武为表,文为里。能审此二者,知胜败矣。文所以视利害、辨安危;武所以犯强敌、力攻守也。
专一则胜,离散则败。陈以密则固,锋以疏则达。卒畏将甚于敌者胜,卒畏敌甚于将者败。所以知胜败者,称将于敌也。敌与将,犹权衡焉。
安静则治,暴疾则乱。出卒陈兵有常令,行伍疏数有常法,先后之次有适宜。常令者,非追北袭邑攸用也。前后不次,则失也。乱先后,斩之。
常陈皆向敌,有内向,有外向,有立陈,有坐陈。夫内向,所以顾中也;外向,所以备外也。立陈,所以行也;坐陈,所以止也。立坐之陈,相参进止,将在其中。坐之兵剑斧,立之兵戟弩,将亦居中。
善御敌者,正兵先合,而后扼之,此必胜之术也。
陈之斧钺,饰之旗章,有功必赏,犯令必死。存亡死生,在桴之端。虽天下有善兵者,莫能御此矣。
矢射未交,长刃未接,前噪者谓之虚,后噪者谓之实,不噪者谓之秘。虚、实、[秘]者,兵之体也。
【译文】
兵器,是杀人的工具。战争,是违反道德的行为。掠夺,是卑鄙的手段。所以王者讨伐暴乱,是为了申张仁义的。战国诸侯为了树立自己的权威,抵抗外敌侵略,互相图霸称雄,因而战争。
战争这个问题,军事是手段,政治是目的。军事是现象,政治是本质。能弄清这二者的关系,就懂得胜败的道理了。政治是用来明察利害,辨别安危的。军事是用来战胜强敌,保卫国家的。
意志统一就能胜利,离心离德就会失败。布阵队形密集有利于巩固,行列疏散则便于使用兵器。士卒畏惧将帅超过畏惧敌人的就能胜利,士卒畏惧敌人超过畏惧将帅的就会失败,所以要预知胜败,就可以比较士卒畏敌还是畏将,用这个比较来预见胜败,就象用秤称物一样准确。将帅沉着,军队就会严整,将帅急躁,军队就会混乱。
出兵列阵有一般的法则,队形疏密有一定的标本,先后次序有适当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一般法则,不是用于追击和奔袭城邑的。前后次序紊乱了就会战败,所以对扰乱次序的人要处死。
布阵通常是面向敌人的,但根据情况也有向内的,也有向外的,有立阵,也有坐阵。向内是为了保卫中军的安全,向外是为了防备敌人的袭击,立阵是准备进攻的,坐阵是用于驻止和防守的。采取立阵还是坐阵,应该根据军队的进止(攻守)来决定,将帅总是居中指挥。坐阵的兵器主要使用剑斧[以备近战]。立阵的兵器主要使用戟弩[以利远战],将帅也是居中指挥。
善于抵御敌人的,通常先以正面兵力与敌作战,然始以机动兵力乘机打击它,这是必胜的方法。战斗时还要陈列斧钺,设置旗章,有功必赏,犯令必杀。国家的存亡,官兵的生死,全都系于将帅的指挥。[能这样去指挥军队,]纵然天下有善于用兵的人,也是不能抗拒他的。
在敌我双方还没有交锋的时候,如果敌人前军呼噪是它兵力虚弱的表现,后军呼噪是它兵力充实的表现,前后都不呼噪的是有秘密的企图。虚、实、秘三者都是作战的形态。 兵令下 【原文】
诸去大军为前御之备者,边县列候,相去三、五里。 闻大军为前御之备,战则皆禁行,所以安内也。
内卒出戍,令将吏授旗鼓戈甲。发日,后将吏及出县封界者,以坐后戍法。兵戍边一岁,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军。父母妻子知之,与同罪;弗知,赦之。卒后将吏而至大将所一日,父母妻子 尽同罪。卒逃归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执及不言,亦同罪。
诸战而亡其将吏者,及将吏弃卒独北者,尽斩之。前吏弃其卒而北,后吏能斩之而夺其卒者,赏。军无功者,戍三岁。
三军大战,若大将死,而从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敌者斩,大将左右近卒在陈中者皆斩,余士卒有军功者夺一级 ,无军功者戍三岁。战亡伍人,及伍人战死不得其尸,同伍尽夺其功,得其尸,罪皆赦。
军之利害,在国之名实。今名在官,而实在家,官不得其实,家不得其名。聚卒为军,有空名而无 实,外不足以御敌,内不足以守国,此军之所以不给,将之所以夺威也。
臣以谓卒逃归者,同舍伍人及吏罚入粮为饶,名为军实,是有一军之名,而有二实之出。国内空虚,自竭民岁,曷以免奔北之祸乎?今以法止逃归、禁亡军,是兵之一胜也。什伍相联,及战斗 ,则卒吏相救,是兵之二胜也。将能立威,卒能节制,号令明信,攻守皆得,是兵之三胜也。
臣闻古之善用兵者,能杀士卒之半,其次杀其十三,其下杀其十一。能杀其半者,威加海内;杀其十三者,力加诸侯;杀其十一者,令行士卒。故曰:百万之众不用命,不如万人之斗也 ;万人之斗[不用命],不如百人之奋也。赏如日月,信如四时,令如斧钺,(制)[利]如干将,士卒不用命者,未之有也。
【译文】
在主力前方担任警戒的,是边境上的地方部队,他们在彼此相距三至五里的地方,[各自占领要点。]一听到主力出动,就立即做好戒备措施。战时,边境一律要禁止通行,这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的缘故。
内地士兵去守卫边疆时,应使将吏发给旗鼓戈甲。到了出发的日罪,如有士兵在将吏之后离开县界的,应以后期出境论罪。士兵守卫边疆一年,而不等到接替的人到来就擅自离开的,应同逃兵一样治罪,父母妻子知道情况的,与犯人同罪,不知道情况的,免罪。
士兵在将吏之后一日至大将处所报到的,父母妻子都与他同罪。士兵逃亡到家已过一日,父母妻子既不拘捕又不报告的,也与他同罪。
凡是在战斗中,士兵擅自脱离将吏的,以及将吏抛弃所属部队自逃跑的,都应处死。
前方的将吏抛弃他所属部队逃跑的,后方的将吏能杀掉他,并把他的部队收容在一起的有赏。
在战斗中没有立功的,罚戊守边疆三年。
三军大战,如果大将战死,其部下凡是带领五百人以上的将吏,没有与敌死战的都处死,大将左右的亲兵凡当时在阵中的,都一律死,其余士兵有军功的降一级,没有军功的罚戍边三年。
战斗时伍内有逃亡的人,以及伍内有人战死而不能夺回他的尸体的,同伍的人都要剥夺军功,能够收回死者尸体的,都赦免其罪。
军队的利害得失,在于国家的编制名额与实际人数是否相符。现在不少士兵的名字列在军队,而本人却在家中,军队没有实际的兵员,家中没有本人的名字。国家调集士兵编成军队时,只有空的名额而无实际的兵员,对外不足以抵抗敌人,对内不足以守卫国家,这就是军队之所以战力不强,将帅之所以丧失威望的缘故。
我认为现在士兵逃亡回家的,就对原籍同伍的五家人和主管官吏,罚以粮食,充实仓库,作为军需物资,这样一来,名义上是一支军队,而民众却有两倍的负担,弄得国内空虚,民不聊生,怎能避免失败的灾难呢?
现在以法令禁止士兵逃亡,能禁止士兵逃亡,这是战争取得胜利的第一个因素。平时什伍之内能互相联保,战时官兵就能互相救援,这是战争取得胜利的第二个因素。将帅能够树立威信,士兵能够听从指挥,号令明确坚定,攻守运用得当,是战争取得胜利的第三个因素。
我听说古代善于用兵的人,能使半数士卒甘愿战死,其次能使十分之三的士卒甘愿战死,其下能使十分之一的士卒甘愿战死。能使半数士卒甘愿战死的,威势可以驾凌天下。能使十分之三的士卒甘愿战死的,武力可以驾凌诸侯。能使十分之一的士卒甘愿战死的,号令可使士卒贯彻执行。
所以说,百万之众如不贯彻执行命令,还抵不上一万人齐心协力去战斗。用万人进行战斗,如果不贯彻执行命令,还抵不上百人齐心战斗。因此,奖赏要象日月当空那样光明,守信要象四时交替那样准确,号令要象斧钺那样威严,决断要象干将那样锐利。这样,士兵不服从命令的,就不会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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