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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一章 打擦边球


  孟浪和牛昭一起去了交警队,找了交警大队长,跟大队长一说,大队长眯眼看了他们两眼,道:“你们律师犯了法,就不需要追究了吗?”

  孟浪道:“不是我们律师犯了法不需要追究,而是我们觉得这个案子构不成刑事案件,希望交警队能先将裘律师给放了,不然,一直关着他,将来可能涉及国家赔偿的。”

  交警队长听了有所不怿,不大理会他。

  孟浪把律师意见书递了上去,说道:“这是我们的意见,你们看完再作决定吧,我们陶国是讲究法治的国家,如果不按照法律来,你们是要承担责任的。”

  交警队长扫了他几眼,心里更加不怿,孟浪见状,觉得跟他沟通不下去,便转身走了,回去之后,他想了想,便给警察局长寄了一份律师意见书,交警队归警察局长管,如果交警队长不听他们的意见,说不定警察局长会听。

  在寄出律师意见书的第三天,裘宣相出来了。

  果然是警察局长在接到律师意见书之后,觉得再羁押裘宣相就不太合适了,便打电话让交警队长先把人给放了,至于追究不追究裘宣相的刑事责任,让他们移交给检察院再说。

  裘宣相被放出来后,心里头虽然长出了一口气,可是下一步怎么处理,他还没有底。跟孟浪见面后,两人再次商议起这个事情,孟浪把他的意见一说,他马上说道:“老狼,你说的太对了,我当时就是没有意识到自己处于醉酒状态。”

  孟浪问他:“你当时真没有意识到自己仍然是醉酒?”

  裘宣相看了他一眼道:“我真没有,我想过了一晚上还不行吗?谁知道酒精含量还这么高。”

  孟浪道:“你这个情况也是在打擦边球,但是我们律师不就是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吗?所以打擦边球是我们律师的职业,通过我们律师的不断打擦边球,才能不断地完善法律,对不对?”

  裘宣相忙点着头道:“老狼,你说的太对了,如果法律没漏洞,我们律师就没什么作用了,我们律师就是找法律漏洞的嘛。”

  孟浪听了之后禁不住笑了笑,心想孺子可教也。

  裘宣相这个事情很快就到了检察院,到了检察院就好多了,因为相对于交警队,检察院是专业的法律人,跟他们沟通容易一些。

  孟浪就和裘宣相一起去找检察院的公诉人,和他们探讨这个事情,告诉他们,在经过一夜的休息之后,酒精含量仍然高,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认定为为犯罪的故意,不宜作犯罪处理,建议作不起诉决定,或者要求交警队撤回案件。

  审查裘宣相案子的也是一位女公诉人,女公诉人听了他的话后,说道:“喝完酒之后,是不能开车的,虽然过了一夜,但是自己有没有处于醉酒状态,个人是知道的吧?”

  裘宣相听了之后忙道:“检察官,我当时真没有意识到自己醉酒了,你想想,经过一夜休息,肯定是恢复过来了,谁知道酒精含量会超标呢?对不对,我没有犯罪故意啊。”

  女公诉人看了他一眼道:“你虽然过了一夜,但你有没有醒酒,你自己不知道吗?你肯定是存着侥幸心理,觉得警察查不到你,对不对?”

  裘宣相听了,倒吸一口凉气,急忙辩解道:“我真的没有意识到自己是醉酒,我也没有侥幸心理,我当时确实是感到没什么了嘛。”

  “你怎么证明你当时不醉酒?”女公诉人反问。

  裘宣相道:“我这怎么证明啊,我是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吧?”

  女公诉人道:“是,你是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现在交警队已经证明你醉酒了,酒精含量八十一呢。”

  听了他们俩的对话,孟浪插嘴道:“检察官,交警队虽然证明了他是醉酒,但这只是客观的一个证据,而主观上的故意怎么证明呢?如果说他刚喝完酒就去开车,那他肯定有故意,因为刚喝完酒,是谁都知道自己正处于醉意状态对不对?但是经过一夜之后,虽然身上的酒气仍然没有散去,但是他到底有没有醉酒,不好确定了吧?除非他在开车之前去检测一下,但是谁又能做到这样呢?因此在经过一夜之后,要认定被告人仍然有犯罪故意,就应当证明他当时确实知道自己处于醉酒状态,您说是不是?”

  他这样一讲,女公诉人又看向了他:“谁说必须要证明他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他有没有醉酒,难道自己不知道?你们这是歪理。”

  孟浪笑道:“检察官,如果我这是歪理,那什么是正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您肯定知道吧?如果一个人没有犯罪故意,是不能认定一个人犯罪吧?主观故意是必要条件吧?我知道,您可能会认为这是狡辩,但是证明一个人有罪,不能有任何的含糊之处,否则,刑法的严肃性和严谨性就被我们破坏了。现在交警不论这个人有没有犯罪故意,就认定他是醉酒驾驶,这严重违反了犯罪四要件的要求,他们作为执法机关,倒无所谓,但是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起到守门人的作用,不然法治就被破坏了。”

  他这般一说,女公诉人就眼睁睁地看着他,觉得这太不可思议了,想不到孟浪居然想出了这样的理由,这样的理由有没有道理?

  “如果照你这么说,那好多人都会找出借口,说自己没有犯罪故意了,那法律真的就会失去严肃性了。”女公诉人想了想道。

  孟浪道:“如果您这样讲的话,那就说明这个法条的制定就存在漏洞,不是很周延,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是损坏法律的严谨性,以强化社会治理,还是想办法完善法律,以防止出现法律的漏洞?而如果我们视漏洞而不见,执法机关哪有积极性去完善这条法律呢?只有有人钻了这个法律漏洞,才能起到推动作用,让这条法律更加完善,才能不让人钻法律的漏洞,同时也能让所有的人心服口服,不觉得自己受了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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