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二章刀上的指纹
孟浪继续问:“你们为什么要举报许作东?”
郑好峰道:“因为许作东污贪腐败,我们去纪委举报他,让他给知道了,他儿子便带人打我们了。”
“打完人之后,警察作出处理了吗?”
“没有。当时我们报警了,警察也来了,但是一直没找到许强,我们去派出所催问了,派出所的人就说找不到许强,案子就没法给处理。”
“为什么找不到许强?”
“不知道。但当时村委会还给派出所出证明了,说许强出差了,不在家。”
“许强出差不在家是什么意思?”
“不知道,当时派出所把证明还给我们看了。”
“你的意思是说你们村委会给派出所出的证明吗?”
“是的。”
“许作东是村里的书记,然后村委会给派出所出了证明?”
“是的,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回事。”
“审判长,我想问被害人家属一句话。”孟浪问到这里,突然向法官提出要求道。
他这样一说,旁听席上许家的人又躁动起来,因为孟浪问的问题太尖锐了,明显对他们不利。
法官一看旁听席上人又开始躁动起来,赶忙又敲法槌警告。
法庭静下来后,法官说道:“辩护律师,你有什么问题等到发问结束时再问被害人家属。”
孟浪听了,便答应下来。
他继续问郑好峰:“你的意思是说,许强在警察局没找到的情况下,突然之间出现了,然后去了你们家,是吗?”
“是的,我老婆当时还没有出院,我们也没想到他会突然出现了,我想可能是因为我老婆一直没有出院,他坐不住了,就过来找我们了。”
“他到你们家之后,你们是怎么应对这个事情的?”
“他来到后,就指着我骂道,马拉个币的,你们跟我作对,是找死,以后给我老实点,不然我就弄死你们,还说了一些其它的狠话。”
“他说完狠话后,你们是怎么反应的?”
“我儿子听了就很生气,就跟他对骂了起来,我就站在旁边没说话,因为许强跟我儿子差不多大,我就不好跟他争吵,谁知道骂着骂着就打起来了,我儿子打不过他,就被打跑了。”
“当时他们是几人打你儿子的?”
“三个人,不过主要是许强在打,另外两个人在帮忙。”
“你儿子被打哪去了?”
“打到外面去了,跑了。”
“你当时在干什么?”
“我当时站在一边,根本插不上手,我就给我老婆打电话,告诉他家里出事了,然后我老婆就让我报警,我当时就报警了,刚报完警,许强他们三个又返回来了,进到家里就来打我,我当时急了,就跟他们对打,许强手中拿了一个刀子,向我比划着,我拿着棍子,不让他们靠近,但他们三个人,我一个人,我一不小心,就让他们给踢了一脚,倒地了,许强就冲过来打我,手中的刀子还朝我身上扎,我就去夺刀子,后来把刀子夺下来了,我就往他身上刺,不知刺了几刀,然后他就倒地不起了,另外两人见了,就跑了。”
“你当时有没有看到别人刺中了许强?”
“我当时是没看到,但是后来我回想了一下,感觉在我夺他刀的时候,可能有人刺中了他,因为我听见他叫了一声,当时天很黑,我也看不清情况,我年龄大,他年纪轻,力气比我大,按说我夺不过来他的刀的,但当时让我给夺过来了,我就怀疑他让人给误伤了。”
“你当时看到另外两人手里头拿刀了吗?”
“我印象中好像拿了,但那天晚上天太黑,他们手中有没有刀,我真没看清,但许强手中确实拿刀了,我看见了。”
“公诉机关指控,那把刀是你的,你怎么解释?”
“我当时真没有拿刀,刀是许强的,是我夺下来的,不是我的,我家从来没有那种刀。”
“你当时刺中了许强什么部位?”
“我记不清了,因为我当时非常紧张,我身上也受伤了,只管挥舞着刀乱刺,没想到会刺死他。”
“许强有多高?”
“大约有一米八吧。”
“你有多高,我一米六五。”
“另外两个人年龄有多大?”
“晚上看不太清,但年龄也不大,跟许强差不多。”
“许强介绍他们俩人是谁了吗?”
“没有,但听口音也是本地人。”
“你们举报许作东有证据吗?”
“我没有证据,但是有人有证据,我是和他们一起去举报的,刚举报完,许强就带人打我们来了。”
“审判长,我的问话完了。”问到这儿时,孟浪看向法官说。
法官点了点头,问:“被告人郑好峰,那把刀确实不是你的吗?”
“报告法官,那把刀真不是我的,我家里没有水果刀。”
法官听了,就没再问话,对公诉人说:“现在可以进行举证质证。”
公诉人就先把那把水果刀呈了上来。
法警将水果刀拿给郑好峰看,问是不是他杀死许强的那把刀,郑好峰点了点头说是。
孟浪便质证道:“这把水果刀虽然是杀死许强的那把刀,但是现在没有查清楚,这把刀的来源是什么,公诉机关指控这把刀是被告人的,但是被告人现在不承认他有这把刀,而是承认刀是从被害人手中夺过来的,上面虽然有被告人的指纹,而没有被害人的指纹,但这不代表刀一定是被告人的,或许水果刀在取证的过程中导致被害人的指纹消失也是有可能的,因此现在无法确认刀就是被告人的。”
公诉人听了他的话后说:“上面只有被告人的指纹,而没有被害人的指纹,并且有证人证明,许强去被告人家中,根本没有带刀,因此这把刀就是被告人本人的,不能说没有查清这把刀具的来源。”
“公诉人所说的证人就是许强的两名同案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他们的证言可信度极低,相反被告人的供述比较客观真实,应当认定刀具是被害人带过来的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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