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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二十二章 善意的谎言


    公诉人说,被告人在代理被害人合同诈骗一案当中,虚构帮助被害人找关系的事实,从被害人手中分三次诈骗现金八百一十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诉人意见发表之后,先由魏天成自辩,魏天成说:“我并没有诈骗他人,我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当事人只所以给我钱,是因为我是他的辩护律师,找关系的事是当事人提出来的,我问他们要钱,也是想为了把案件办好,而不是想非法占有当事人的钱财,起诉书指控我犯诈骗罪是错误的,我没有犯罪,顶多是在执业当中的违规行为,现在追究我的刑事责任,是严重侵犯我人权的行为,希望法庭能判我罪。”

  魏天成还是拒不认罪的态度,他发表完自辩意见之后,辩护律师开始为他辩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是一名资深律师,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名望,正常情况下,其代理这么一个大的标的案子,收费大约在五六百万元,而本案中认定其合法的律师费只有三十万元,这是与事实不符的,被告人作为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法律服务是一种复杂性的服务,他不仅仅是为法律与事实的把握,还需要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需要与公检法人员进行沟通,因此律师在办案当中,收取当事人一些额外费用的情况是存在的,而当事人只所以会给律师出这笔费用,也是因为律师拥有这方面的专业优势和资源,有的时候,律师并不愿意帮助当事人找关系,但是有的当事人却希望你为他找关系,也愿意花这笔费用,而律师有的时候是勉为其难。

  本案中,被告人是被害人的刑事辩护律师,他要履行着为被害人辩护的责任,为当事人找关系,虽然不太符合规定,但现实普遍存在这种情况,而且当事人也相信有能力的律师,必然是有关系的律师,如果没有任何关系,当事人反而会不相信你,那么在本案中,他与当事人商量,要不要找关系,找关系是不是需要费用,当事人是非常清楚的,被告人拿了这些费用,主观上还是要为当事人找关系,而不是想非法占有它,而被告人事后确实想尽办法为当事人去找了关系,与办案机关人员进行了沟通,至于说,这些费用没有花出去,是事后的结果,而不是事前被告人故意为之,我们要认定一个人是不是诈骗,要看他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综合本案事实与证据,可以这么说,被告人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其主观上确实存在要为当事人找关系的想法,并且也努力了,因此如果认定他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与案件事实是不符的,请合议庭加以注意。

  其次,这八百多万元是分三笔收取的,如果第一次被告人说是为了找关系,那么第二次还说是找关系,当事人还会相信吗?辩护人认为,这些钱仍然可以算作是律师费的一部分,被告人讲,在事前确实约定了这八百万的律师费,只是后来当事人没有给他,而他通过索取找关系的费用的名义要了过来,也是合情合理的,既帮当事人找了关系,又收取了律师费用,这是一种非常正常的行为,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第三,被害人提供的录音是从电脑上调取的,而不是从手机上取得的,被害人将手机录音转移到电脑上,在没有其他人见证的情况下,是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的,侦查机关取证违法,其取得的证据不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被害人最后同意与被告人签订律师收费合同,被害人称,是被告人告诉他,为了应付税务检查才签订的合同,辩护人认为,其说法不实,因为当事人也知道这笔费用是用来疏通关系的,根本不可能体现于律所收入当中,税务怎么可能检查的到?如果是律所收入,不正证明这笔费用是被告人收取的律师费吗?

  被害人暗中进行录音,恰恰说明他知道收取这些费用的原因和真相,而不是受到了欺骗,他至少在怀疑这笔费用是干什么用的,在这种情形下,被害人如何陷于错误认识,而导致他错误交出自己的财产呢?

  你都半信半疑了,还要将钱交给骗子,这怎么可能呢?因此被害人只所以要将这些费用交给被告人,目的还是要让被告人提供辩护,只要辩护成功,费用是次要的东西,而被告人作为专业律师,他通过个人的专业知识和影响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使当事人愿意付出一切代价,让被告人把案子办好,这才是被害人愿意将交给被告人的真正原因,而不是因为被告人的欺骗,才交出财产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顶多是一起民事纠纷,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动用刑事手段,将被告人打入大牢,如果这样的话,好多当事人反悔,不愿意支付律师费,或者其他费用,编造律师虚假承诺的事情,这将给律师辩护带来严重影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了安抚当事人,提振当事人的信心,可能说一些不符合实际的话,这是一种善意的谎言,就跟医生在行医过程中,会善意地告诉病人,你这个病没什么问题,病人相信了,然后继续在医院里住院,最后死了,这种情况下,医生算不算诈骗?明明是绝症,你非说没事,需要接着治,他在说这话的时候,有没有想着赚病人钱的意思?如果他有这种想法,是不是一种非法占有的故意?律师与医生的行为非常相像,不能动不动就认为上纲上线,上升到刑事手段上来,这一点请合议庭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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