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二章 相互辩驳
孟浪把这个道理一讲,被害人家属坐在下面开始躁动了,有的人伸手指着他嘟哝着什么,但是孟浪没有理会。
接着他又说道,除了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外,本案还存在其他从轻情节,第一,本案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田九并不是要预谋杀害被害人,而是在被害人阻挠他离开,在他倒车三次未里的情况下才一时冲动撞向了被害人,应当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田九并非是直接故意杀人,而是间接故意杀人,因为他撞向被害人的主要目的是想开车离开,而不是想直接把被害人杀死,他没有这种必要,也没有那种深仇大恨,只是一时冲动撞向被害人,对被害人的死亡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因此其应当构成间接故意杀人,而不是直接故意杀人,相对于直接故意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田九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公诉人并未认定田九属于自首,但是综合全案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自首。
虽然被告人有逃离现场的行为,但我们要看到,这不是其肇事逃逸,而是其杀人行为完成后的后续,被告人因为饮酒的原因,受到被害人行为的刺激,导致其失去理智,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再次发生车祸,导致其车辆侧翻,侧翻后,其并没有逃跑,当然,如果认为他是无法逃跑也可以,但是我们要看到,交警到达时,并不知晓其有杀人行为,而当交警将其控制之后,其主动交代了用车撞到人的事情,即使其构不成一般自首,也应当构成特别自首。
自首情节关系到被告人能否从轻处罚的问题,因此请公诉机关与法庭对此作出准确处理。
第四,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只是因为被害人狮子大开口,被告人无力赔偿才导致暂时没有作出赔偿,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也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孟浪把这些理由一讲,田九的眼睛亮了,觉得孟浪真是一个好律师,找孟浪辩护真是找对了。
公诉人在他说完辩护意见之后,便开始了第二轮辩论。
公诉人说,本案是两罪,而不是一罪,被告人明知自己醉酒驾驶而仍然上路行驶,危害的是公共安全法益,其只要上路驾车行驶即可构成,而被告人不但在撞人之前上路行驶,在撞人之后仍然在路上狂奔,因此其构成危险驾驶罪无疑,而其杀人行为与危险驾驶行为既不是牵连行为,也不是竞合行为,更不存在吸收关系,而应当是说其因为危险驾驶而导致与他人产生纠纷,既而导致他产生杀人故意,涉嫌故意杀人罪,这两种行为应当分别评价,而不是择一重罪处罚,其用车撞人行为,是其杀人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危险驾驶,请辩护人注意,危险驾驶与驾驶行为并不是同一个意思,危险驾驶是一种犯罪的拟制概念,属于一种犯罪的罪名,有的人酒后驾驶也会把车开的很好,但是即使开的很好,不会危险到公共安全,也属于犯罪行为,这就是一种犯罪拟制,而驾驶行为是一种中性的词语,被告人是通过驾驶行为将被害人撞死的,而并不能说被告人是把危险驾驶行为当成了杀人的手段。
公诉人在这个问题上阐述了很多,努力要将孟浪的辩护意见给驳回去。
接着公诉人又说,被害人只有一般过错,而不是严重过错,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酒后驾驶不小心碰到被害人,而说被害人碰瓷的说法,只不过是被告人的一面之词,根据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均证明当时被告人将被害人撞到了水马上,这说明被害人并非是在碰瓷,而且被害人年逾古稀,生活无忧,没有碰瓷的动机,如果真是碰瓷的话,被害人如何会不顾安全而去追被告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事故产生争执,被告人本应当报警处理,但被告人却强行逃脱,被害人去追被告人是一种私力救济的行为,虽然被害人在道路上截住被告人,采取了不冷静的做法,但她这也是一种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说违法,也只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并不能说她有严重过错,辩护人所称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与事实不符。
至于辩护人说被告人田九构成自首更是与事实不符,被告人田九在撞人之后,已经有路人报警,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被告人撞人的行为,而在现场抓获被告人的交警虽不知道其有撞人行为,但是已经发现其形迹可疑,并且交警不负责故意杀人案的侦破,在发现被告人的撞人行为有疑点后才转交给刑警。
辩护人说被告人在被交警控制之后即供出其杀人行为,该事实缺少证据印证,只是被告人的一面之词,即使该说法为真,也是在其被交警控制之后的被动供认行为,不能构成自首。
公诉人驳回之后,孟浪还有一次反驳的机会,他说,被告人只构成一罪,而不是两罪,可以作一个假设,假如被告人危险驾驶之后,在路上不小心发生车祸撞了人,把人给撞死,这构成一罪还是两罪?难道要以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吗?显然不能,因为交警肇事罪规定了酒后交通肇事的情节,如果是两罪,就与法律规定不符了。
有人可能会说,危险驾驶与交通肇事是同一种行为,与本起案件不一样,但是危险驾驶是一种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却是过失犯罪,他们怎么可能是同一种行为呢?同理,本案中,危险驾驶与故意杀人也是两种行为,但这两种行为却是有着相同性,即其杀人手段是其危险驾驶的行为,而杀人是重罪,完全可以将危险驾驶行为予以吸收,为什么还要追究被告人危险驾驶的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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