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六章 反驳
公诉人先针对何姗姗的律师提出何姗姗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作出反驳,公诉人说,何姗姗是该起犯罪的犯意发动者,其多次要求被告人肖龙动手杀害被害人郭屯生,并且提供了家里的钥匙以及一万五千块钱,其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是清楚的,在被告人肖龙将被害人郭屯生给勒倒之后,与肖龙一起将被害人捆绑起来,放下车的后备箱。后备箱空间狭小,而且时值天气又热,将一个几近死亡的人放入进去是什么后果,被告人何姗姗也应当知晓其后果。
而根据法医鉴定意见,被害人由于尸体高度腐败,无法准确鉴定其死亡原因,但是其认定被害人不排除其系窒息死亡,而根据被告人肖龙的供述,其用了一根绳子将被害人勒住了三四分钟,这么长的时间足以导致一名成人死亡,因而两被告称,当时被害人死亡并不符合案件事实。
即使是其二人所称当时没有死亡,其二人又将被害人捆绑放入车的后备箱,在密闭的空间内,被害人已经严重受伤的情况,也足以导致其死亡。
被告人何姗姗在将被害人放入车后备箱后,并未关心被害人的死活,在其他人问及被害人情况时,其回答出远门了,这些情况充分证明其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其心里明知被害人已经死亡,不可能再有生还的希望,否则其也不会对外人讲被害人出远门了。
因此何姗姗的辩护人称,何姗姗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无视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断章取义,以疏忽大意来搪塞她的罪责,这是完全违背事实和法律的。
公诉人有理有据地驳斥了何姗姗辩护律师的意见,说的理直气壮,何姗姗的辩护律师听了,面上都不由地笑了,无言以对。
在反驳完何姗姗的律师之后,公诉人又开始反驳孟浪,他说,被告人肖龙不能构成自首,自首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交代主要案件事实的行为,而被告人肖龙虽然在现场等待,但是他等待的目的不是想接受有权机关的处理,而是自作聪明,以为自己的罪行不会被发觉,在现场警察将其带走对其进行讯问后,其仍然没有交代自己的罪行,直到办案人员通过调取监控,发现其是犯罪嫌疑人时,其才交代问题。
从上述情况来看,被告人肖龙根本不是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而是被动被警察带走,被动交代问题,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其不能认定为自首。
公诉人这话也说的理直气壮,孟浪听了,也是笑了笑,这名公诉人的水平不错啊。
说完这个问题,公诉人又说道,被告人肖龙也不构成重大立功,虽然肖龙带着警察去了何姗姗的家里,在他的协助下将何姗姗抓获,但是何姗姗跟他是共同犯罪人,他供述作案地点,即何姗姗的家是其应当交代的问题,办案人员在何姗姗的家里将何姗姗抓获,肖龙并没起到不可缺少的作用,其无法构成重大立功,客观上是,即使肖龙不带着办案人员去案发现场,办案人员仍然可以将何姗姗给抓获。
公诉人的意思是,肖龙虽然带着办案人员去了何姗姗家里,将何姗姗给抓住,但是由于何姗姗是在家中被抓获的,而何姗姗的家在哪里,是肖龙应当供述的内容,办案人员可以不需要肖龙协助抓捕,也可以在何姗姗家里将何姗姗给抓获,而如果何姗姗不是在其家中抓获的,而是肖龙带着办案人员在一个隐蔽的地方抓获,那才能构成重大立功。
公诉人说完这个问题后,又驳斥了孟浪关于肖龙是间接故意杀人的问题。他说,即使是被害人在家中未被勒死,被告人肖龙将其放入车的后备箱内,并且停放在无其他人知道的停车场上,也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
肖龙的行为根本不是一种放任,而是一种积极追求的行为,因为他明知将被害人会死亡,如果这不是直接故意是什么?肖龙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公诉人发表完驳斥意见后,何姗姗的律师不说什么了,但是孟浪举手要求发表意见,法官允许后,他说,被告人肖龙在被警察带走后,虽然有不愿意供认的情况,但是在办案人员的思想工作下,他很快就承认了犯罪事实,为案件的快速侦破提供了帮助,减少了办案成本,而且在供认后,一直能坦白交代问题,对其应当从轻处罚。
至于肖龙协助办案人员抓捕被告人何姗姗,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协助办案机关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那么本案中,肖龙是不是在协助抓捕呢?
诚然,如公诉人所说,只要何姗姗不逃跑,办案人员迟早会在其住处将其抓获,然而肖龙带着办案人员去何姗姗的家中,无疑加快了抓获何姗姗的速度,减少了社会危害,这无疑应当是一种值得促进和鼓励的事情,不能因为何姗姗是在家中抓获,肖龙的协助抓捕行为就失去了意义,如果没有任何意义,办案人员为什么要让肖龙带路呢?很显然,办案人员认为肖龙带他们去抓捕何姗姗是有意义的,一是可以带路,二是可以通过肖龙将何姗姗诱捕,这都是肖龙可以起作用的地方,不能因为事后觉得抓捕何姗姗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而就否认肖龙协助抓捕的重大意义。
孟浪主要针对重大立功这个问题进行了反驳,因为他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肖龙的行为就是一种协助抓捕行为,不能因为事后觉得抓捕何姗姗是一种非常简单的行为,就否认他协助抓捕这个情节,这是对他不公平的。
他这样一讲,法官听了,微微点头,而公诉人似乎也有些在寻思,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的确会有一些分歧,最后只能留给法官裁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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