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八十七章 公平公正
陈聪又很蹊跷地向孟浪讲了他告诉陈明他要报复马杰的事情,这在旁人来看,真的是邪门了,为什么公诉人问他,他都不讲实话,而孟浪一问,他就讲了。
陈明的辩护律师觉得他们兄弟俩都中了邪,如果没有中邪,绝对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报告审判长,本律师申请对两被告进行精神鉴定。”陈明的律师沉不住气,向法庭提出了要求。
“为什么要申请精神病鉴定?”法官问。
陈明的辩护律师道:“他们二人的精神有点不正常,口供前后矛盾,语无伦次,没法作为定案的证据,为了保障他们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对他们的精神情况作出鉴定。”
律师的话刚说完,公诉人就反驳道:“他们连自己都不认为自己的精神有问题,辩护人如何得知他们精神上有问题?他们的口供反复是因为他们有畏罪心理,但最后还是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认罪态度好的一种表现,难道辩护人认为他们主动认罪,就是脑筋有问题了吗?辩护人是不是一门心思想让被告人翻供,以达到为被告人脱罪的目的?”
公诉人敲山震虎,陈明的辩护人坐不住了,马上反驳道:“我从来没有让被告人翻供的意思,我只不过是为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公诉人这样讲,是对我的一种诬蔑!”
“有没有诬蔑你,你心里头清楚,身为律师,还是要坚持站在正义一边,不能为了赚钱,给被告人脱罪,便不讲职业道德了。”公诉人不客气回了陈明的辩护律师一句。
陈明的辩护律师给说的脸色绯红,他心里头有鬼,不敢再恋战,说了一句标榜的话:“本律师是依法辩护,从来没有做过违法的事。”便算完了。
问完二被告人话之后,公诉人进行举证,由于二被告人在最后阶段又改口了,所供认的内容与在侦查机关所作的笔录一致,因而公诉人将二被告人的笔录作为了呈堂的证据提交给了法庭。
法庭调查结束,便进入了法庭辩论,对于陈明到底是不是犯罪,如果犯罪,犯的是什么问题,控辩双方又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公诉人认为,陈明明知陈聪要去报复马杰,仍然向其提供马杰家的住址,为陈聪的杀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因此涉嫌故意杀人罪,属于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而辩护人则认为陈明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陈明即使明知陈聪要去报复马杰,而报复的内容并不为陈明所知,陈明告诉陈聪马杰的住址,并不能证明陈明有犯罪的故意,并且陈明知道马杰欠陈聪的钱,因而陈明在主观上认为,陈聪去找马杰,主要是为了要钱,而报复只是他要钱的一种手段,他完全无法预料,陈聪会去杀害马杰,因而其在主观上没有犯意,客观上也没有杀害马杰的行为,认定陈明犯罪,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判决陈明无罪。
孟浪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按说主要是为被害人代理民事赔偿部分,但在涉及刑事的问题上,马杰的家属还是希望他多发声,让法庭判陈明的罪。
孟浪就主张,陈明涉嫌犯罪,陈聪虽然事先没有与他进行密谋,但是在案发当天,陈聪打电话告知了他要报复马杰的情况,这个时候两人就达成了一种共同犯意,即要对马杰进行报复,而报复的实施者是陈聪。
因为他们是兄弟俩,陈聪去报复马杰也是为陈明报仇,陈明没有反对陈聪的举动,即可认定其与陈聪有共同犯意,在有共同犯意的情况下,他将马杰家的住址告诉了陈聪,为了陈聪去实施杀人提供了方便,这无疑是一种帮助犯。
虽然陈明没有明确指使陈聪去杀人,但是他在得知陈聪要去报复马杰时,无形中起到了一种怂恿的作用,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只是陈聪没有告诉他如何去报复马杰,按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可以认定陈明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因为报复的内容不确定,但故意伤害起码要在报复内容的范围之内,陈明没想到陈聪去会杀人,但是陈聪去报复马杰,他应当知道陈聪可能会对马杰造成伤害。
陈聪作为实行犯,存在了一个实行犯过限的情况,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陈明的刑事责任比较妥当。
他这样一讲,法官听的很仔细,觉得很有道理,如果陈明仅仅是因为告知一下陈聪有关马杰的住址情况,就涉嫌故意杀人,确实是让他难以接受,但是如果认定他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他没话说了吧?
辩护人虽然坚持陈明无罪,但是他没法自圆其说,陈明明知陈聪要犯罪,还向其提供帮助,怎么可能无罪呢?
经过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法官最后宣布庭审结束,择期宣判。
马杰的家属对孟浪的表现非常满意,一方面他们的心情平静了许多,原来的时候一直认为陈明是幕后的凶手,认定陈明才是罪魁祸首,必须要将陈明判处死刑才行。
而现在,他们经过庭审认为陈明可能真的没有唆使陈聪去杀害马杰,这样他们原来的那种愤怒的情绪减少了许多。
而另一方面,孟浪让陈明和陈聪都承认事先知道要报复马杰,陈明虽然不至于犯上死罪,但是绝对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才是最公平的。
因此公平公正才能让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都平静下来,被告人无话可说,被害人也不会耿耿于怀。
陈明在最后陈述阶段,也是承认自己当时一时糊涂,有着要报复马杰的想法,向陈聪提供了马杰的地址,涉嫌犯罪,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他。
而陈聪亲自实施了杀人行为,经过这一次的重审,也让他认识到自己也是一时冲动,如果陈明当时能劝说他一下,他也不会犯下如此大错了,说来,他心里头有些怪罪陈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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